【问题】医生手术必须经病人或其亲属签字同意这条法律究竟在保护谁?

  医患纠纷的话题,已是老生常谈。些年,医生和患者及患者家属之间的矛盾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民航总医孙文斌杀医案朝阳医崔振伤医案鄂尔多斯心医王继忠伤医案等等,不胜枚举。因医生未经家属签字擅自手术或者拒绝手术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

  案例一

  某女难大出血,生命垂危。因家属不在场,妇本人亦陷入昏迷状态,医生为保妇性命,未经妇及其家属同意,为妇切除了子宫。妇出后将医告上法庭,索赔获胜。

  医生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擅自手术被索赔,貌似合理合法。

  案例二

  某患者由于咽喉不适,晚间到医就诊,被诊断为急性会厌炎,行输液治疗。在治疗,患者病情逐渐加重,出现喉头阻塞呼吸严重困难,形势危急,但此时没有患者家属在场,患者本人又无法签字。在1时后,患者家属赶到医签字,但患者呼吸心跳停止,脑细胞缺氧性损伤,呈植物人状态。患者家属认为,医在诊疗过程存在严重过错,延误治疗抢救,导致严重后果,经与医协商,医垫付了所有医疗费用,让患者继续在医治疗,但是患者的病情并没有好转。医认为负担过大,且治疗遥遥无期,遂与患者家属协商走法律程序。于是,患者家属向法提起诉讼。经过权威部门鉴定,医被认定在患者确诊并治疗急性会厌炎后,出现呼吸困难加重不能卧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决定给予气管切开术,在长达45分钟的时间内,医选择解除通气障碍的方法不当,时机不当,明显延误了疾病的治疗,导致被鉴定人脑缺氧时间过长,其医疗行为存在明显的过失和不当,同时,还鉴定出该过失与不当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目前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后,在法的主持下,患者家属和医达成和解,患者10天内出,医赔偿患者各种费用150万元。

  医生因苦等家属签字延误治疗时机,导致医承担赔偿责任,看上去也合理合法,甚至令人拍手称快。

  那么,在患者急需手术的情况下,患者本人或者家属不签字同意,医到底应不应该进行手术呢?

  我们先看一下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

  华人民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于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0年6月1日正式实施。医疗健康法第32条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此之前

  1994年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2010年7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人员在诊疗活动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人员未尽到前款义,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1994年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2020年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这三部法律规定,均要求患者在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经患者或者亲属同意方可实施。略有不同的是,侵权责任法增加了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可以不需要患者或者亲属同意,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即可实施。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只是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就可以实施。

  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除坚持了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需要患者或家属同意外,新增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法律另有规定,自然包括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因此,在患者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如不立即实施治疗可能导致患者死亡或者严重致残的情况下,医内部通过相关负责人审批程序后,可以立即进行手术或者治疗。即便该紧急措施未能挽救患者生命,只要医没有医疗过错的情况下,就不应当就其采取的紧急措施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问题了如果医依据该法律规定,采取了紧急措施而未能取得好的效果,则紧急情况的界定,就会生争议。患者家属一定会认为医未经患者或者家属同意的紧急措施不当,才导致了最后的不利后果。哪怕是医认为是好的治疗结果,也未必会取得患者或者家属的理解。

  所以,现实生活,医生在重大手术或者特殊治疗前,均会要求患者或者家属同意,而且是书面同意。也就是要求签署我们常说的手术同意书。

  从我们开篇的两个案例说,患者本人作为病人,对自己的身体和健康安全有知情权和治疗方式的选择权,特别是涉及到患者重要器官的切除,当然需要患者本人同意。

  有些开放式治疗方案可能会给患者带生命危险,患者当然可以选择保守治疗,哪怕是保守治疗的结果是留下终生残疾。

  这是患者的知情权,也是自主选择权。所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坚持了医的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的法定义。

  但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保留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案,也是给了医生一个在危急情况下通过特殊手段挽救生命的权利,同时也是给予患者一个特殊的获救机会。但是,如果患者或者家属能够表达意志,对医认为的紧急情况持明确的反对态度,那么医是断然不会依据相关负责人的审批,去进行紧急施救的,那样只会自找麻烦,出力不讨好。

  所以,从立法本意说,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仍然在衡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关系既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同时也保障了医在非紧急情况下未取得患者或者家属同意拒绝手术的权利,同时也赋予了医在紧急情况下救死扶伤的神圣使命!

  因此,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下,患者及患者家属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充分理解医在开展医疗活动过程的相关医疗规则,相信医者仁心,积极配合医采取相应的有效救治措施。如果因为患者或者家属自身的原因导致延误治疗,以致造成严重后果,那真的就得不偿失了!